社保代缴从来不是免费的行为,因为本身它不是合法的行为。
记得在2008年前后,人社部就下文要求清查社会保险费的代缴行为。我们所谓的代缴挂靠社保,实际上是劳动者通过跟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有劳动者自己负担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企业收取一定的挂靠服务费的方式进行代缴。
社会保险法没有允许挂靠缴纳社保的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有企业和劳动者按照政府规定比例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个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行为是可以选择的,从来没有过第三种情形。
挂靠缴纳社保违背社会保险征缴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讲,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保。
职工缴纳社保基数的核定,是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均值计算的。不过职工缴纳的社保基数和企业缴纳社保的基数有时候是不同的。
有的地区企业缴纳的社保基数是所有职工缴纳社保基数的总和。一些地区则直接按照企业工资总额为总基数,核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负担部分。第二种方法能够更明确的显示出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的部分无关。
就我们所说的挂靠社保的现象,如果用人单位不给我们发放工资,又如何核定社保基数呢?明显是虚报、造假的缴费基数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