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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阅读:1360 时间:2017-10-13 15:36

  9月28日,自治区第10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上调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一、二、三类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新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这是宁夏自1995年首次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后,第十二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位居西部第三,全国第十五位。

  具体调整内容包括: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66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390元提高到15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1480元。

  同时提高的还有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4元提高为15.5元,二类区由13元提高为14.5元,三类区由12元提高为13.5元。

  据了解,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而以下各项则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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