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雒某龙、兰某龙、马某治、于某龙、张某宁、禹某平、吴某发、舍某军、李某强、禹某虎、海某强、张某、于某辉、于某发、舍某龙、赫某宏、马某、兰某云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4日凌晨,雒某龙等5人在金凤区某会所喝酒时,因与被害人马某龙之前有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将被害人马某龙捅伤,并拳打脚踢。后经鉴定,被害人马某龙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8年7月17日晚,被告人禹某平与被害人张某因合伙投资产生纠纷,怀恨在心遂找到被告人吴某发,到金凤区园林村路边等候,把驾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孙某的车堵停,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孙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2018年7月到9月期间,被告人雒某龙多次伙同他人在金凤区良田镇、西夏区兴泾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先后组织50余人次进行赌博。被告人雒某龙和其他合伙人召集参赌人员、选取赌博场地,被告人马某、杜某等人负责抽头“打水”,被告人雒某龙纠集被告人兰某龙、于某辉、舍某龙、赫某宏、于某发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周边放哨,被告人马某治提供赌博场所,有组织的开设赌场。
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兰某云在宁夏泾源县某宾馆,将从银川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一部分,后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和“脑复康”药片粉末混合,用塑料吸管包装成28个小包分别出售。
同年年底,被告人兰某云在西夏区某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1900元。后伙同被告人李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雒某龙等18人以暴力和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