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累计缴费和方便参保城乡居民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助推脱贫攻坚工作,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档次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
一是明确了调整缴费档次的原则和方法。从2019年开始,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16-60周岁人员,允许在同一年度内采取补差的办法由低档次缴费向较高档次缴费变动,补差后的缴费档次不得超过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费人员,可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参保缴费;也允许其在同一年度内采取补差的办法由低档次缴费向较高档次缴费变动;还可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其享受的政府代缴费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二是明确了调整缴费档次后享受财政补贴标准。自主缴费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根据信息系统最终记录的缴费总额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档次的财政补贴。政府代缴费人员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享受政府代缴费财政补贴,但自行增加的缴费按照最终确定的缴费档次对应的财政补贴扣除政府代缴费财政补贴后计算。
三是进一步方便了参保城乡居民转移关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内转移关系实行先转后清,可在转入地提出转移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先办理关系转移,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一次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于年内由各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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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9年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来了!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通知,对2019年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发放事宜做出安排。
发放对象为:2019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宁政发〔2014〕49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发放标准为: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996元的按3996元标准执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8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246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996元;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和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8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76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84元增加,共计2694元。
据悉,2019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记者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