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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具体标准为…

阅读:1279 时间:2019-09-03 14:39

  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由每人每年37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起付标准调整为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8月29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公布了这一利好消息。

  提高筹资标准。2019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再增加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加部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个人无需再缴费。

  调整起付标准。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2019年开始,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00元。

  提高支付比例。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三段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3%、1%,提高后第一段起付标准至20000元段报销比例由55%调整到60%,第二段20001元至50000元段报销比例由57%调整到60%,第三段50001元至100000元段报销比例由59%调整到60%;同步提高20种大病参保患者前三段报销比例,提高后均达到了61%。

  完善盈利率及责任分担机制。当年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有结余的,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和成本按赔付总额的3%以内支付。大病保险资金账户超支的,超支5%以内的,商业保险机构仍承担50%;超支5%-10%的,商业保险机构由承担70%调整为60%;超支10%以上的,商业保险机构由全部承担调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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