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7]15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名称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249号要求,并结合我区疾病谱和用药习惯,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评审,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国家谈判药品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括了中成药和名族药,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饮片,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36个国家谈判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国家谈判药品及目录外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三、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在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药品目录》中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且限定基层使用不予支付的品种,仍按照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在基层执行,但关于药品功能主治和支付政策的其他限定仍按《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五、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60%。36个国家谈判药品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药品目录》中备注栏标明“参照我区对国家谈判药品的差异化支付政策执行”的药品,按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比例降低10%执行,今后结合基金运行和是否纳入谈判范围情况适时调整。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药品报销目录包括2017版《药品目录》和宁人社办发〔2016〕86号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中已纳入2017版《药品目录》的品种(见附件3)予以删除,其中有限定的按2017版《药品目录》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七、《药品目录》已收载的西药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在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Ⅰ、Ⅱ、Ⅲ、Ⅳ等进行区分的,更名后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
八、各分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定《药品目录》。自治区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及专门印发政策性文件明确支付方式和报销政策的品种,仍执行原政策。自治区将结合我区新增医院制剂的具体情况,适时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
九、各地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系统和社会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体系,重点监测用量大、费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药品,监测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加强医保诚信管理,发挥医师、药师作用,激励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实行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须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药品目录》执行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文件印发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265号)同时废止。
十二、2017版《药品目录》分两步执行,2017年9月5日至11月30日先期执行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和中药饮片,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国家谈判药品及自治区新调增的303个品种。为确保新、旧版本《药品目录》平稳过渡,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我区《药品目录》2011版和2017版并行使用,2011版《药品目录》于2017年11月30日停止执行, 12月1日起单独执行2017版药品目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工作按以上时间节点同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