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2年5月28日进入丰宝公司。杨某婆婆袁某于2015年6月30日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杨某于2015年7月3日向丰宝公司提出事假申请,事假日期为当月6日至24日,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丰宝公司于当日批准。后杨某在2015年7月6日至24日休事假。杨某于2015年7月16日至20日期间出国旅游。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丰宝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
丰宝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杨某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请假休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3日,杨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丰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个月工资38,628.31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裁决,由丰宝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10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杨某于7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为由请事假,请假当时尚不构成欺骗。但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杨某认可其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就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也就是说其请假的事由消失了。对于杨某而言,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基于对丰宝公司的忠诚义务,其应当回丰宝公司销假上班。然杨某未向丰宝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反而利用事假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因此,丰宝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杨某陈述其旅游是早就计划好的,但是杨某没有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杨某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但本案中,杨某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根据丰宝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丰宝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丰宝公司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员工以家属生病为由请事假期间却外出旅游,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评析
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假作出明确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乎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定。而事假,顾名思义,是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因事而假,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虽然事假期间无需支付劳动报酬,但事假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运行,因此,员工请事假,必须事出有因且需经得用人单位的批准。
本案中,杨某以婆婆生病需要照顾为由,获取了公司19天的事假批准,但杨某旅游其实早已计划好,并未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因此,杨某请假的实际原因与其向公司申请事假的原因并不完全相符,杨某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导致公司陷入错误的认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才批准了19天的事假。在杨某婆婆病情好转后,杨某事假存续的基础其实已经不复存在,如果准备出国旅游,基于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与诚信义务,杨某应当重新向公司提出事假申请,或者至少将事假的后续安排告知公司。但本案中杨某并未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该事假出国旅游,有违职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基于杨某严重不诚信的行为本案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属于合法解除。
当下,诚实信用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越来越重要,许多用人单位已经开始注重员工忠诚和诚信的管理。通过该则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诚信问题纳入奖惩制度的设计之中,在充分掌握员工相关严重违纪的证据后,可以依据经过民主程序且向员工公示过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