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自由;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地体现了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如用人单位可以在具备法定退工条件的情况下,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不能随意退回。
二、对劳动者的管理权限不同:外包劳务的劳动者由承包人直接管理,雇主不能直接管理,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能适用于外包劳务的劳动者,否则就等于是一只脚迈向了劳务派遣的门槛;外包劳务的劳动者主要是由雇主直接管理,雇主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之间最核心的区别在于,要想实现“真外包”,雇主必须切断对从事外包劳务工人的直接管理,而雇主的要求、指令最好直接下达给承包商在外包劳务现场指定的管理人员。
三、劳动风险承担方式不同:劳务外包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而雇主所关注的是承包商所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商如何完成工作,雇主并不关心,因为承包商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风险则与雇主无关;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而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成果不负责任,被派遣劳动者既有可能“成事”,也有可能“失败”,而成功或失败的风险则由雇主承担。
四、用工风险的承担不同:用工风险是指用工单位在劳务外包过程中,招用劳动者的用工风险与雇主无关,雇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而雇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用工单位作为用工方式之一,是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用工风险,如用工单位违法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经营资格要求不同:外包劳务的承包人一般没有特殊的经营资格要求,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派遣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劳务派遣合同。
派出单位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劳务协议应当约定提供劳务的岗位、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雇主应依工作岗位之实际需要,订定派遣期限,但不得将连续雇用期限分割为若干短期派遣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