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肖君)护林员欧某遭“末位淘汰”后被通知“不用来上班”,由此引发劳动争议。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需向欧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同时改判用工单位对该笔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8月30日,欧某入职某生态保护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从事护林员工作。同年10月2日,欧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管理站从事护林员工作。2023年1月4日,欧某与管理站签订管护责任书,约定护林员在全年考核中不合格的,管理站有权终止管护责任书。2023年12月19日,正在轮休的欧某接到电话,被告知“不用来上班了”。此后,欧某再未返回管理站工作。同年12月